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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獨立受干擾,《原視》台長憤而請辭?馬躍·比吼:傳播權為基本人權,不應打折扣!

by admin

《原住民族電視台》(簡稱「原視」)今年脫離公廣集團後的首任台長 Mayaw Biho(馬躍·比吼),稍早於臉書發表公開聲明將辭去台長職務,為原民媒體圈投下震撼彈。 在聲明中,Mayaw 表示他對原視基本定位與制度的疑慮,已影響原視的運作,因此決定辭去台長一職,盼能讓疑慮及電視台未來走向,獲得更多人的討論。 Mayaw 的疑慮為何?   從他的三點聲明,或可看出與原視的定位有關:  

一、 傳播權是基本人權,不應該打折扣

他明指,將原視定位為「文化教育」,對於族人應享有的傳播權和媒體近用權,會是嚴重的傷害。

Mayaw 表示,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及國內的《原住民族基本法》,都保障原住民族享有傳播及媒體進用權,並未限制原民媒體的定位與功能僅以「文化教育」為依歸。若僅限於文化教育,則將使原視作為原住民族社會「瞭望者」、「監督者」和「傳訊者」的重要角色喪失,而這些卻是沒有其他媒體能取代的。 他明指,將原視定位為「文化教育」,對於族人應享有的傳播權和媒體近用權,會是嚴重的傷害。  

二、應確保原視運作獨立性

…… 經費來自政府補助給原文會,再撥給原視,使得原視從制度面開始,就難以避免其編輯台獨立性,而易受到政黨、政府或其他力量的干預。

Mayaw 第二點指出,原視設立是為了保障原住民族的傳播權和媒體近用權,不應以營利為目的,也不應成為政府的政令宣導工具,而應以「公共服務廣電系統」(Public Service Broadcasting,簡稱「公廣系統」)的制度運作。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定義,公廣系統制度需保障其不受政治干預和商業力量所影響,以作為民主的基石。為了達到此項目的,英國、德國、法國、芬蘭、日本等國的公共電視經費都不是來自政府補助,而是人民繳交的「執照費」或「收視費」,以避免受到政治干擾,讓公廣媒體得以憑藉治理執行團隊的媒體專業,獨立運作。 而原視也應該是如此。   但反觀原視在國內,號稱獨立自主營運,卻仍隸屬於原住民文化事業基金會(簡稱「原文會」),經費來自政府補助給原文會,再撥給原視,使得原視從制度面開始,就難以避免其編輯台獨立性,而易受到政黨、政府或其他力量的干預。 Maya 說,若沒有媒體獨立性的完善制度,原視將無法順利運作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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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們需要《原視法》

藉由專法,或是目前學界所提的《原住民族電視法》(簡稱「原視法」),原視的定位、組織、運作及經費來源等重要制度面,才能有所規範。

前述兩點也與他認為原視需一專法有關。

他指出,目前世界各國有公共電視台的國家,多有相應專法,例如台灣的《公共電視法》、日本的《廣播電視法》、美國的《公共廣播法》及英國的《皇家憲章》等,加拿大的《原住民電視台APTN》及紐西蘭《毛利電視台》也是。 藉由專法,或是目前學界所提的《原住民族電視法》(簡稱「原視法」),原視的定位、組織、運作及經費來源等重要制度面,才能有所規範。   對於這件事,你的看法如何呢?歡迎留言與大家一起討論吧 ── 我們想要什麼樣的原民台!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749"] 《原住民族電視台》脫離公廣集團後的首任台長 Mayaw Biho 請辭,為原民媒體圈投下震撼彈。[/caption]   Mayaw Biho 聲明全文如下:
  親愛的夥伴們 感謝大家這一年來的努力和犧牲,許多人放棄原本更好的工作機會,跳下來一起幫助原住民族電視台,度過自主營運的艱難草創時期,mayaw內心非常感激。很不好意思,在第十八次董事會開會的今天告訴大家,mayaw對原住民族電視台的基本定位與制度設計有一些疑慮,這些疑慮越來越深,一天一天影響原住民族電視台的運作。很希望這些疑慮和電視台未來的走向能夠獲得更多人的充分討論,因此,mayaw決定今天辭去台長的職務,非常對不起大家,沒辦法在這個情況下陪大家繼續走下去。 一、 傳播權是基本人權,不應該打折扣 1948年聯合國公布〈世界人權宣言〉,當中第19條就是傳播權: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2005年「原住民族基本法」通過,當中第12條: 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傳播及媒體近用權,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規畫辦理原住民族專屬及使用族語之傳播媒介與機構。 這裡保障的是原住民族的「傳播權」與「媒體近用權」,辦理的是「原住民族專屬」及「使用族語」的媒體,並沒有主張這些媒體以「文化教育」為依歸,也沒有設定這些媒體的定位為「文化教育」。 根據媒體理論,媒體主要有四種功能:守望(surveillance)、協調決策(correlation)、教育(education)和娛樂(amusement)。台大新聞所教授則提出「媒體是社會的教育者、瞭望者、監督者、傳訊者、娛樂者」。 如果將唯一專屬原住民族的原住民族電視台設定為以「文化教育」為依歸、將頻道定位為「文化教育」,會使得原住民族原本應該享有媒體「守望功能」和「協調決策功能」的應有權利消失,也就是原住民族電視台原本應該擔任原住民社會的「瞭望者」、「監督者」和「傳訊者」的重要角色,卻自動放棄了這些重要的工作,而這些被遺漏的工作,卻沒有其他媒體可以來替補完成,使原住民社會擁有「教育者」和「娛樂者」,卻缺乏「瞭望者」、「監督者」和「傳訊者」。 因此我認為,將原住民族電視台設定為以「文化教育」為依歸、將頻道定位為「文化教育」,是對原住民族應該擁有的傳播權和媒體近用權的嚴重傷害。 二、 媒體需要獨立性,應以制度保障原民台運作的獨立性 原住民族電視台的設立是為了保障原住民族的傳播權與媒體近用權,因此原住民族電視台不應以營利為目的,也不應成為政府政令宣導工具,而是一種公共服務廣電系統(Public Service Broadcasting)。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共服務廣電系統(以下簡稱PSB)是: 由公眾製作、資助和監控的廣電服務,並以服務公眾為目的。PSB並非商營或國營的廣電服務,不受政治干預和商業力量所影響。透過PSB,公民可獲得資訊、教育和娛樂。如能保障意見多樣化、節目多元化、編輯自主、有適當資金、具有問責性和透明度,則PSB可作為民主的基石。 原住民族電視台做為一種公共服務廣電系統,制度設計應該朝向「不受政治干預」、「保障意見多元」、「保障編輯自主」來思考。而參考各國的公共電視台,與各國的原住民電視台,大多為獨立運作的機構,並非附屬於政府組織或其他機關,其制度規劃、經費來源雖有不同,卻同樣以保障其獨立性,不受政黨、政府或其他力量控制為重要目標。例如英國、德國、法國、芬蘭、日本的公共電視,經費都不是來自政府補助,而是來自人民繳交的「執照費」或「收視費」,力求避免政治干預。又例如歐洲國家的公共電視,主要是以公開方式選出治理團隊,由治理團隊選出執行長,由執行長選擇執行團隊,實際執行營運。治理團隊不涉及實際營運,僅規劃營運大方向,並擔任政府與外界勢力試圖影響執行團隊時的緩衝,也就是負責抵擋外界壓力,讓執行團隊可以憑藉媒體專業、「不受政治干預」、「保障意見多元」、「保障編輯自主」、「具有問責性和透明度」地獨立運作電視台。 反觀原住民族電視台,目前隸屬於原住民文化事業基金會,且基金會另有「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的工作目標,並非如公共電視基金會,僅專心經營公共電視台,也不像英國BBC、日本NHK,僅經營電視和廣播。另外,原住民族電視台目前也沒有足夠的制度規劃,足以防止政黨、政府或其他力量的干預。 原住民族電視台需要一個經過審慎考慮、足以保障電視台獨立性的完善制度,才能讓原住民族電視台順利運作下去。對內,原住民族電視台應該與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的業務明確區隔,正如同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專責補助文化藝術、而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專責經營公共電視台。對外,原住民族電視台需要更周密的制度設計,防止政黨、政府或其他力量的干預和控制。 三、 參考國外原住民電視台與公共電視台,我們需要原視法 目前世界各國有公共電視台的國家,大多有相應的專法,例如台灣的公共電視法,日本的廣播電視法,美國的公共廣播法,英國的皇家憲章等等。而根據台大新聞所教授於2012年完成的「各國原住民族電視台營運模式與法制研究」,獨立建台的加拿大原住民電視台APTN和紐西蘭毛利電視台也都是根據專法而設置,與公廣合作的英國威爾斯電視台也有傳播通訊法為法源依據。 已經營運的原住民族電視台急需一部「原住民族電視法」,如同公共電視法一樣,明確規範原住民族電視台應有的組織、定位、人員產生與執掌、經費來源、運作規範等問題,目前台大新聞所的教授已經有兩版完成的草案。無論是留在「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內,或是另外成立「原住民族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希望能有更多人參與,提出更多的版本討論,讓原住民族電視台將來能夠更順利運作。 mayaw biho 201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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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Mata‧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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