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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修法想放寬原民狩獵權,動保團體卻砲聲隆隆,癥結點在哪?

by vanessa_lai

為此,立委孔文吉(泰雅族)在 4/7 召開公聽會,除了提出 《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械條例」)修正草案,預計在本週四將草案送交至委員會討論,也希望廣納各界意見。   立委提修法:原民狩獵不限文化祭儀

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1條也增加「非營利自用」,而不限於過去規定的純以傳統文化、祭儀為主。

孔版修正草案在《槍械條例》第 4 條增定「自製獵槍」之定義,「為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狩獵自用目的,無據犯罪工具之意圖」,藉此避免法院自行限縮法律解釋,而將獵槍之性能框限在「依照原住民文化之生活需要所製造」或「原住民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要件。同樣地,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1條也增加「非營利自用」,而不限於過去規定的純以傳統文化、祭儀為主。 此外,4/7 研討公聽會亦邀請行政機關人員、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等人參與;眾人針對修正草案的疑慮,主要聚焦在對現行法規欠缺考量原住民族生活慣習的批評,以及為了保障族人使用獵槍的安全,認為應考慮修法開放使用制式槍。   各法精神不同、各界意見分歧,增加修法難度

此法曾在立法院送審,卻因動物保育的主張、各界意見分歧,至今尚未通過。

《槍械條例》關心的是如何維護社會治安,卻預設槍的持有就是具威脅性的,並不會因為是原住民的身分而降低槍的威脅性 ; 《野保法》關心野生動物的存續 ; 司法機關則關心法條解釋的正確性、操作的可行性。 儘管《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 19 條明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三、採取礦物、土石。四、利用水資源。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以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權,但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因受限於《國家公園法》第 13 條規定,禁止「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因此內政部研擬《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第 32 條,若通過,則原住民族可依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性質並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許可進行狩獵。此法曾在立法院送審,卻因動物保育的主張、各界意見分歧,至今尚未通過。 目前農委會林務局雖已依據《野保法》第 21-1 條公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在其中第 3 條規定「依本辦法得獵捕野生動物之區域,以《原基法》所定原住民族地區內,且非屬依法禁止獵捕動物或捕捉魚類之區域」,以在排除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風景區以及森林遊樂區之外,開放原住民族狩獵活動。但原住民仍須依第 4 條規定自獵捕活動 20 日前提出申請,及依第 6 條及附表,「核准獵捕野生動物之數量,應以傳統文化、祭儀所需為限,並應參考轄區野生動物資源現況及上年度實際獵捕野生動物種類、數量決定之。」也就是在整體禁止的前提,有限度開放給原住民。   原民會建議:總量管制、開放制式獵槍

前提在於能夠將充分管制的權限交給原民會,若無法則執行上仍會處處受限制。

原住民族委員會基本上肯定孔文吉版本在短期內的修法,但建議現行辦法的申請流程須再簡化,因為仍欠缺文化意涵的考量,如上述的附表,由於狩獵本身具不可預測性,一槍斃命多隻或一隻都沒打到皆有可能,且難以適用到婚喪喜慶的狩獵需求。原民會建議「應朝總量管制」,請林務局定期評估動物的種類與數量。 至於現行有關自製獵槍之規定,原民會認為政府應保障原住民使用安全的獵槍,修法上「是否可以朝向更好的制式獵槍」。原民會也表示願意承接獵槍管理業務,過去最高法院的判決,曾指出現行《槍械條例》未授權行政機關針對原住民自製獵槍訂定型制與規範,因此前提在於能夠將充分管制的權限交給原民會,若無法,則執行上仍會處處受限制。   專家籲應回應國際保障原民之立法精神,以管理代替管制

應該釐清「管制」與「管理」的差異,前者是消極限制,後者則積極保障權利……

協助王光祿案的法扶律師陳采邑也認為現行申請制有問題,她呼籲政府應重視部落生態知識,並認同原民會的建議,「如果我們承認狩獵權是一個權利,就應該去保障它,而不是限制它」,她以《集會遊行法》為例,認為應採用事前報備制,而非申請制。陳采邑也強調自製獵槍不該是常態,若獵槍的殺傷力不夠,對於獵物或獵人實則都是一種傷害,因為動物會攻擊獵人,而動物無法被一槍斃命還能脫逃,反而造成浪廢獵物的情形。 學者蔡志偉補充解釋,目前原住民文化變成一種附屬品,容易受限於各個現行法規已經設定好的條件與規範,在立法目的上,就已經忽視了兩公約第 1 條:「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他建議應該釐清「管制」與「管理」的差異,前者是消極限制,後者則積極保障權利,而狩獵權應回歸到使用目的思考,在長期做整合性的修法。 蔡志偉也批評當前行政機關太過強調表面,僅從末端形式處理,造成一種矛盾 ── 雖明文規範原住民可依傳統文化狩獵,但原住民卻難依傳統文化去申請許可。不僅司法機關往往被動按照行政機關的界定去分類傳統文化或傳統祭儀 ,原民會以外的部會也沒有根本去檢討問題所在。他指出,林務局報告公開核准申請的案件數量看似申請成效不錯,然而實際上許多縣市申請數量為零,被判刑的數量卻很多。 為什麼一個原住民族獵人非要說自己是撿到的?因為自製的不能給別人使用。 《槍械條例》自民國 72 年頒佈,至今 30 餘年,槍枝專家郭厚志強調自製獵槍的階段性任務應該已經完成了,不該一直在自製獵槍的定義上打轉。他認為比較恰當的作法是,應回復使用早在日治時期就開放的結構較穩定的制式單發裝填槍枝,才能根本解決當前自製獵槍殺傷力不足、危險性高、裝填不易等問題。   大眾仍認原民狩獵是「例外」,非「保障」其受剝奪之權利

動保團體認為給原住民狩獵權已經是「例外」,不該「無限度開放」,此種思維與「保障」被剝奪的權利,有根本差異。

然而關注狩獵權保障的學者與動保團體之間的立場,還是難形成有效對話空間。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創辦人朱增宏就認為不是只有原住民才有狩獵活動,應一視同仁;他質疑原住民目前對一般類、保育類「都有這種特別的權利」,但誰該負起生態責任?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 TAEA 理事長林憶珊則建議原住民獵人可以將狩獵轉型成山林守衛、生態導覽,讓全民共享野生動物資源。 簡而言之,動保團體認為給原住民狩獵權已經是「例外」,不該「無限度開放」,此種思維與「保障」被剝奪的權利,有根本差異。 似乎目前能夠預見的是,本次孔文吉版本修正草案的立意雖值得肯定,但恐怕還是止步於「自製獵槍」應該如何定義才能合法的保守界定,甚至在目前狩獵活動仍被定義為犯罪、訴訟處於不利的情況下,有陷於「改造槍枝」的危險 ── 因為臺灣對於社會安全的要求,大眾難以接受槍枝作為原住民生活工具的想像,而勉為其難去畫一條除罪化的界線,開一個「例外」的口回應原住民族需求。 原住民從此須合乎身分、行為樣態、自製獵槍、生活工具等構成要件才能狩獵,卻產生一套在執行面相當難操作的法條 ── 也就是說,國家對原住民的態度是基於容忍與有限度開放,而非保障其生存、工作權或其他權利。   我們正面臨文化轉型的困境,但行政主管機關有誠意主動參與改革嗎?從許多族人在公聽會上氣憤表示特定林務局與警政署不友善的態度,可見原住民族狩獵無論是在文化上的實踐,還是法制、司法實務上的討論,整體而言仍不夠成熟。 同時當人們批評原住民族獵人可能衝擊動物生態平衡時,我們卻不見相關生態調查資料說明全台野生動物的分布現況及族群數量,以證明狩獵活動造成的影響程度。 警政署作為管制單位,不該再單方面高舉社會治安大旗,而須與原民會共同協商如何修法才有可能達到雙贏。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640"] 布農族畫曆上,以抽象化的槍枝記錄狩獵的時令 ── 對原本就生活在臺灣數千年的原住民族來說,狩獵一直是順應自然的生活一部分。[/caption]   延伸閱讀   關於作者 Vanessa,讀社會學、人類學的大學生,關注性別政治文化、社會運動。每天都要喝咖啡,平均 20 秒讀完一篇網路文章,喜歡在不讀書的時候一個人去閒晃,聽故事,觀察路人和風景的變化,是一個持續練習寫字的人。現為《Mata‧Taiwan》特約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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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Mata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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