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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ments on: 縣長也是原住民！屏東開放平埔登記，幕後推手是客家子弟：台獨不是台獨，原民才是台灣母體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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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島嶼文化的行動提案所</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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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By: fierycloud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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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fierycloud]]></dc:creator>
		<pubDate>Sun, 11 Sep 2016 11:33:0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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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期待能有實際配套，比如說縣定原住民族身分，可以獲得在縣自治層級的收支上有相關對應配套。
(不一定是優待，也可能是在獲得優待時加收平衡分用，包含比如說縣立學校原住民族人員任用員額比例的(縣自治層級分攤到的預算上的)增加，與對應支應的經費(包含原住民族身分任用且額外增加任用員額者的月退休金等的縣分攤比例))

財政收支劃分法
&quot;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20015
丁、縣（市）收入
  一、稅課收入：
  （一）土地稅：
        1 地價稅：在縣占總收入百分之五十；在市全部為市收入。
        2 田賦：在市全部為市收入。
        3 土地增值稅：占總收入百分之八十。
  （二）房屋稅：在縣占總收入百分之四十；在市全部為市收入。
  （三）使用牌照稅。
  （四）契稅：在市全部為市收入。
  （五）印花稅。
  （六）娛樂稅：在市全部為市收入。
  （七）遺產及贈與稅：由中央在該市徵起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與。
  （八）菸酒稅：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應由中央分配該縣（市）之稅課
        收入。
  （九）統籌分配稅：依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應由
        中央統籌分配該縣（市）之稅課收入。
  （十）特別稅課：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舉辦之稅。
  （十一）臨時稅課：依第十九條舉辦之臨時性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罰鍰及賠償收入。
  四、規費收入。
  五、信託管理收入。
  六、財產收入。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八、補助及協助收入。
  九、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自治稅捐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丁、縣（市）支出
  一、政權行使支出：關於縣（市）民或縣（市）民代表及縣（市）議會
      對縣（市）行使政權之支出均屬之。
  二、行政支出：關於縣（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之各項支出均屬之。
  三、民政支出：關於縣（市）辦理公職人員選舉、役政、地政、戶政、
      消防與其他民政之事業及補助之支出均屬之。
  四、財務支出：關於縣（市）辦理稅務、庫務、金融、公產等經費之支
      出均屬之。
  五、教育科學文化支出：關於縣（市）辦理教育、科學、文化、娛樂等
      事業及補助之支出均屬之。
  六、經濟建設支出：關於縣（市）辦理經濟、工、礦、農林、水利、漁
      牧等事業及補助之支出均屬之。
  七、交通支出：關於縣（市）辦理鐵道、公路、航運等事業及補助之支
      出均屬之。
  八、警政支出：關於縣（市）警察經費及補助之支出均屬之。
  九、社區發展及環境保護支出：關於縣（市）辦理社區發展、環境保護
      等事業及補助之支出均屬之。
  十、社會福利支出：關於縣（市）辦理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
      、國民就業、醫療保健等事業及補助之支出均屬之。
  十一、債務支出：關於縣（市）債務、借款等債務之付息與其折扣及手
        續費等支出均屬之。
  十二、公務員退休及撫卹支出：關於縣（市）公務人員退休金及撫卹金
        之支出均屬之。
  十三、損失賠償支出：關於縣（市）各機關貨幣票據證券兌換買賣之損
        失，縣（市）營事業虧損之彌補及其他損失賠償之支出均屬之。
  十四、信託管理支出：關於縣（市）委託代管及代辦事項之支出均屬之
        。
  十五、協助及補助支出：關於縣（市）協助其他政府及補助鄉（鎮、市
        ）經費或其他協助之支出均屬之。
  十六、縣（市）特種基金支出：關於縣（市）特種基金之支出均屬之。
  十七、其他支出：關於縣（市）其他依法之支出均屬之。&quot;]]></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期待能有實際配套，比如說縣定原住民族身分，可以獲得在縣自治層級的收支上有相關對應配套。<br />
(不一定是優待，也可能是在獲得優待時加收平衡分用，包含比如說縣立學校原住民族人員任用員額比例的(縣自治層級分攤到的預算上的)增加，與對應支應的經費(包含原住民族身分任用且額外增加任用員額者的月退休金等的縣分攤比例))</p>
<p>財政收支劃分法<br />
&#8220;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20015<br />
丁、縣（市）收入<br />
  一、稅課收入：<br />
  （一）土地稅：<br />
        1 地價稅：在縣占總收入百分之五十；在市全部為市收入。<br />
        2 田賦：在市全部為市收入。<br />
        3 土地增值稅：占總收入百分之八十。<br />
  （二）房屋稅：在縣占總收入百分之四十；在市全部為市收入。<br />
  （三）使用牌照稅。<br />
  （四）契稅：在市全部為市收入。<br />
  （五）印花稅。<br />
  （六）娛樂稅：在市全部為市收入。<br />
  （七）遺產及贈與稅：由中央在該市徵起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與。<br />
  （八）菸酒稅：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應由中央分配該縣（市）之稅課<br />
        收入。<br />
  （九）統籌分配稅：依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應由<br />
        中央統籌分配該縣（市）之稅課收入。<br />
  （十）特別稅課：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舉辦之稅。<br />
  （十一）臨時稅課：依第十九條舉辦之臨時性稅課。<br />
  二、工程受益費收入。<br />
  三、罰鍰及賠償收入。<br />
  四、規費收入。<br />
  五、信託管理收入。<br />
  六、財產收入。<br />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br />
  八、補助及協助收入。<br />
  九、捐獻及贈與收入。<br />
  十、自治稅捐收入。<br />
  十一、其他收入。</p>
<p>丁、縣（市）支出<br />
  一、政權行使支出：關於縣（市）民或縣（市）民代表及縣（市）議會<br />
      對縣（市）行使政權之支出均屬之。<br />
  二、行政支出：關於縣（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之各項支出均屬之。<br />
  三、民政支出：關於縣（市）辦理公職人員選舉、役政、地政、戶政、<br />
      消防與其他民政之事業及補助之支出均屬之。<br />
  四、財務支出：關於縣（市）辦理稅務、庫務、金融、公產等經費之支<br />
      出均屬之。<br />
  五、教育科學文化支出：關於縣（市）辦理教育、科學、文化、娛樂等<br />
      事業及補助之支出均屬之。<br />
  六、經濟建設支出：關於縣（市）辦理經濟、工、礦、農林、水利、漁<br />
      牧等事業及補助之支出均屬之。<br />
  七、交通支出：關於縣（市）辦理鐵道、公路、航運等事業及補助之支<br />
      出均屬之。<br />
  八、警政支出：關於縣（市）警察經費及補助之支出均屬之。<br />
  九、社區發展及環境保護支出：關於縣（市）辦理社區發展、環境保護<br />
      等事業及補助之支出均屬之。<br />
  十、社會福利支出：關於縣（市）辦理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br />
      、國民就業、醫療保健等事業及補助之支出均屬之。<br />
  十一、債務支出：關於縣（市）債務、借款等債務之付息與其折扣及手<br />
        續費等支出均屬之。<br />
  十二、公務員退休及撫卹支出：關於縣（市）公務人員退休金及撫卹金<br />
        之支出均屬之。<br />
  十三、損失賠償支出：關於縣（市）各機關貨幣票據證券兌換買賣之損<br />
        失，縣（市）營事業虧損之彌補及其他損失賠償之支出均屬之。<br />
  十四、信託管理支出：關於縣（市）委託代管及代辦事項之支出均屬之<br />
        。<br />
  十五、協助及補助支出：關於縣（市）協助其他政府及補助鄉（鎮、市<br />
        ）經費或其他協助之支出均屬之。<br />
  十六、縣（市）特種基金支出：關於縣（市）特種基金之支出均屬之。<br />
  十七、其他支出：關於縣（市）其他依法之支出均屬之。&#822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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