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反映國家已脫離英國殖民統治的現況,紐西蘭總理 John Key 去年底宣布啟動公投,要讓全民一起來選出新國旗!各界反映踴躍,在截止日 7 月 16 日前有近 10,300 份作品投稿,然後選出了四樣最優秀的作品!
這四件作品有三件看來類似,有一件看來風格迥異,但其實它們都有同樣的元素 ──
作者:劉俊裕(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副教授)
如果《台紐經濟合作協定》可以,《紐西蘭中國自由貿易協定》(New Zealand China Free Trade Agreement)可以,何以《兩岸服貿協議》中號稱對台「讓利」的中國,以及號稱已在與對岸自由貿易協定中取得前所未有利益的台灣,卻不能納入與台灣人民憂戚相關的「文化例外」與「少數文化權利」特別規範,政府部門,請用審慎的主體文化意識邏輯來說服我!!
政府部門的對於文化權利問題的回應,實在應當多方考證、研究,且萬分地審慎回覆。一個成熟國家的文化主體意識是前後一貫的,而不是因人而異、朝三暮四的。
上回〈紐西蘭給臺灣的意外禮物:《台紐協定》為《兩岸服貿》談判找到了關鍵缺口!〉文章對於原住民族少數文化權利和文化例外的原則,引起臺灣原住民朋友和文化界關切與廣泛的討論。然而,政府文化部門和原民會的回應卻令人失望之至。不是毫無回應,否則就是否定地說,就算臺灣與紐西蘭可以,但中國是中國,兩岸服貿協議中仍無法、也沒有必要主張「文化例外」原則。 原民會針對〈兩岸服貿協議題行政院原民會呼籲族人勿聽信不實謠言參加不法活動〉發佈新聞稿:
「網路以訛傳訛報導簽署服貿將威脅原住民勞工就業、壓縮臺灣護理人員工作權,行政院原民會表示與事實有落差。根據瞭解兩岸服貿只開放資金投資及部分經理人,對於從事勞工及護理工作權衝擊甚微。…行政院原民會特別呼籲族人勿聽信不實謠言,應回歸理性,以合法方式來關心公共事務。」 我真的必須語重心長地說,政府部門的對於文化權利問題的回應,實在應當多方考證、研究,且萬分地審慎回覆。 其實,一個成熟國家的文化主體意識是前後一貫的,而不是因人而異、朝三暮四的。臺灣的政府部門若不反思自己的文化主體意識脆弱,反而推諉當初兩岸服貿協議欠缺承擔、膽識,敢於在國際談判桌上明確地主張臺灣「文化例外」以及原住民族「少數權利」特殊待遇原則的疏失。
若中國政府在自由貿易協定中可以接受紐西蘭主張的「文化例外」及原住民族「少數文化權利」,何以對台灣卻不能呢?
仔細閱讀 2008 年簽訂的《紐西蘭中國自由貿易協定》中的例外條文,紐西蘭貿易談判代表面對政治、經濟實力堅強,而且市場廣大的中國談判官員,依舊以自己成熟而清晰的「文化主體意識」,堅持主張雙方自由貿易時的「文化例外」與原住民族「少數權利特殊待遇」原則。這無疑再一次給臺灣經貿談判代表和文化部、原民會官員們上了重要的第二課! 《紐西蘭中國自由貿易協定》第 17 章例外條款的第 200 條第 3 項、第 4 項正是紐西蘭和中國自由貿易的文化例外原則:
「就本協定而言,在上開措施於締約雙方間就同類情形並未構成專斷或無理的歧視,亦未造成貨品及服務貿易及投資的隱藏性限制之前提下,本協定不禁止締約一方採行或執行必要的措施,保護本國歷史性或具考古價值之文物地理,或支持對締約方具重要價值之創意藝術。」同樣地「創意藝術」的內涵包括:
「表演藝術-包含戲劇、舞蹈及音樂-視覺藝術和手工藝、文學、電影電視、語言藝術、線上創作內容、原住民傳統文化和當代文化傳達、數位互動影像和混合藝術,包含使用新科技跨越藝術的抽象分類。創意藝術之範圍包含對藝術之表達、演奏及詮釋之活動,以及對這些藝術形式及活動之相關研究與技術發展。」同時在第 17 章第 205 條《懷唐伊條約》(Treaty of Waitangi)規定:
「如措施並非專斷或不合理歧視或未對他方構成隱藏性貿易障礙,本協定不禁止紐西蘭採取其認為必要之措施,就本協定事項給予毛利族較優惠待遇,包括履行其於《懷唐伊條約》下之義務。」這則是《紐西蘭中國自由貿易協定》中,雙方對於紐西蘭原住民族「少數文化權利」的特別規範。原委會和臺灣談判部門仍舊堅持不願再兩岸服貿協議中對對岸主張臺灣的《原住民族基本法》嗎?文化部門仍不堅持文化例外原則嗎?若中國政府在自由貿易協定中可以接受紐西蘭主張的「文化例外」原則,以及原住民族「少數文化權利」特殊規範,何以對台灣卻不能呢?
號稱對台讓利的中國卻不能納入與台灣人民憂戚相關的「文化例外」與「少數文化權利」,政府部門,請用審慎的主體文化意識邏輯來說服我!
再次提出清楚訴求,臺灣未來簽訂雙邊經貿協定時,應堅持文化的主體性、內部文化的多樣性,以及少數文化權利的實務案例。面對兩岸服務貿易協定,臺灣政府部門無可迴避,應當比照台紐經貿協定,針對歷史、文化有重要價值的藝術創意服務貿易,加入文化例外原則條款。同時也針對台灣原住民族的少數權利,予以特殊的規範與考量。 再次提出明確疑問,如果《台紐經濟合作協定》可以,《紐西蘭中國自由貿易協定》可以,何以《兩岸服貿協議》中號稱對台讓利的中國(對岸),以及號稱已取得自由貿易協定中前所未有利益的台灣(此岸),卻不能納入與台灣人民憂戚相關的「文化例外」與「少數文化權利」特別規範,政府部門,請用審慎的主體文化意識邏輯來說服我!!
(本文原標題為〈紐西蘭給的意外禮物 Part II:召喚「紐西蘭中國自由貿易協定」中的「少數文化權利」與「文化例外」條款!〉,內文小標為《Mata‧Taiwan》編輯所加。)
劉俊裕,英國諾丁罕倫特大學(Nottingham Trent University)國際史暨國際文化研究博士,專長領域為跨國文化政策研究、世界文化史、文化全球化、歐洲文化整合,以及歐洲、中國比較文化認同。目前研究主軸為「臺灣藝術文化治理的網絡」和「跨國文化政策與治理的再東方化」等議題。現任職於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副教授。[AdSense-B]
圖片來源:empty007(CC Licensed)
作者:劉俊裕(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副教授)
看著吧,《台紐經濟合作協定》未來會是世界各國對於「文化例外」和「少數文化權利」國際法實踐的經典教課書案例! 這是一個臺灣對外經貿協定中文化例外重要的進展,也請大家盡量地轉貼討論!在鄭麗君立委對龍應台部長的立院質詢中, 意外地發現了台灣在《台紐經濟合作協定》(縮寫「ANZTEC」,其中包括「貨貿」和「服貿」)當中二個重要的「非預期收穫」:
敢於在國際談判上明確地主張臺灣「文化的主體性」和「優先性」原則),《台紐經濟合作協定》中紐西蘭幫我們做到了「文化例外」原則。
第一,我想應該是在紐西蘭的主張下(因為我相信台灣從經濟部到文化部,沒有代表對於「文化例外」原則具備清楚的文化意識,更別說膽識,敢於在國際談判上明確地主張臺灣「文化的主體性」和「優先性」原則),《台紐經濟合作協定》中紐西蘭幫我們做到了「文化例外」原則:第24章「一般例外」第 1 條第 3 項規定:
「就本協定而言,在上開措施於締約雙方間就同類情形並未構成專斷或無理的歧視,亦未造成貨品及服務貿易及投資的隱藏性限制之前提下,本協定不禁止締約一方採行或執行必要的措施,保護本國歷史性或具考古價值之文物地理,或支持對締約方具重要價值之創意藝術。」而《台紐經濟合作協定》中更清楚說明創意藝術的內容:
「創意藝術包括:表演藝術 ── 包含戲劇、舞蹈及音樂 ── 視覺藝術和手工藝、文學、電影電視、語言藝術、線上創作內容、原住民傳統文化和當代文化傳達、數位互動影像和混合藝術,包含使用新科技跨越藝術的抽象分類。創意藝術之範圍包含對藝術之表達、演奏及詮釋之活動,以及對這些藝術形式及活動之相關研究與技術發展。」這無疑是臺灣簽訂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中,針對藝術、文化創意的商品與服務貿易最明確的「文化例外」條款,也可以說是《台紐經濟合作協定》中文化界出人意料的收穫(第 18 章也規範了「影視合拍」條款),未來應當也是國際上研究「文化例外」原則的重要個案。臺灣應當要感謝紐西蘭貿易談判代表對自己國家成熟而清晰的「文化主體意識」,活生生地給臺灣經貿談判、文化部官員上了重要一課!
本協定不禁止紐西蘭採取其認為必要之措施,就本協定事項給予毛利族較優惠待遇。
第二,《台紐經濟合作協定》中第 19 章特別專章思索「原住民合作」議題,強調:
「推動和促進關於原住民議題之經驗交換,包括以下領域:經濟、商業發展、觀光、自然資源發展、藝術表演、農業產出、文化、語言推廣、教育、人權、土地所更權議題、尌業、社會政策、生物多樣性、體育及傳統醫學等;」同時在第 24 章一般例外第 6 條《懷唐伊條約》(Treaty of Waitangi)規定:
「如措施並非專斷或不合理歧視或未對他方構成隱藏性貿易障礙,本協定不禁止紐西蘭採取其認為必要之措施,就本協定事項給予毛利族較優惠待遇,包括履行其於懷唐伊條約下之義務。」這則是經濟貿易協定中,對於原住民族「少數文化權利」的特別規範,更是未來國際法中對少數文化權利實踐的教課書經典案例,對於台灣的原委會、文化部、經貿部門更是當頭棒喝!在協定中依舊不見臺灣談判部門主張臺灣已經通過的《原住民族基本法》!
《台紐經濟合作協定》為我們啟發了幾個明確且具體的訴求,以及臺灣未來簽訂雙邊經貿協定時,應考量文化主體性、內部文化多樣性,以及少數文化權利的實務案例。
過去在思考面臨美國主張自由貿易的強大壓力下,對於臺灣已經在 WTO 機制中放棄了各種文化例外的可能主張,而難以在文化和影視產業中脫身,感到相當挫折。然而,《台紐經濟合作協定》的這兩項意外收穫(文化例外的原則與少數文化權利的特別規範),為臺灣文化界目前希望重啟《兩岸服務貿易協定》談判的高牆,打破了一個關鍵的缺口:《台紐經濟合作協定》為我們啟發了幾個明確且具體的訴求,以及臺灣未來簽訂雙邊經貿協定時,應考量文化主體性、內部文化多樣性,以及少數文化權利的實務案例。 臺灣政府部門無可迴避,應當比照《台紐經濟合作協定》,針對歷史、文化有重要價值的藝術創意服務貿易,加入文化例外原則條款。同時也針對台灣原住民族的少數權利,予以特殊的規範與考量。
臺灣文化部門、經貿部門另一個更困難的障礙(談判對象),則是在 WTO 堅決反對文化例外原則,但卻傷害臺灣影視產業最深的美國。 日前就曾撰文:〈文化部修「電影法」?從美牛、美豬、美國人每年都來臺灣要求談判,今天「鋼鐵人3」又獨佔了台灣所有戲院!臺灣的貿易部門、文化部門敢要求美國重啟影視商品「文化例外」談判嗎?敢嗎?〉。其實在文化服務貿易利益上,特別是影視文化主體性的影響上,臺灣市場目前最大的競爭對手是美國好萊塢和華納威秀影城,但台灣政府則至今卻依舊是完全噤聲。在美國商務貿易代表步步進逼之際,臺灣應當向美國要求重啟影視服務貿易的談判,要求文化例外主張。
最後,一定要提醒藝文界和大家的是:具有關鍵地位卻持續被忽略的台灣《文化基本法》。 對藝文界和一般民眾而言,由《兩岸服務貿易協定》所衍生出強調「文化例外」原則、臺灣原住民族的少數文化權利、弱勢族群的特殊文化權利,只是臺灣文化生活方式受到影響的冰山一角。真正可能釜底抽薪的,是能夠強化政府各個部門的「文化意識」、法制化「文化優先」原則及臺灣「文化主體性」,並要求政府所有重要政策、法規(從視聽文創產業、貿易政策、稅制及關稅,乃至文化貿易以外的藝文教育訓練、青年發展、社區發展、資訊科技、就業、農業與鄉村永續發展、消費者政策以及外交政策等)都進行「文化整體影響評估」的制度,以及透過獨立第三部門進行「監督與審查機制」等的制度化關鍵,其實是目前仍躺在文化部中的臺灣《文化基本法》。 真切希望大家可以持續地關切臺灣民眾切身的文化議題。
(本文原標題為〈再談文化例外與少數文化權利:「台紐經濟合作協定」的意外收穫–重啟「兩岸服貿」與「台美貿易」談判高牆的關鍵缺口〉,內文小標為《Mata‧Taiwan》編輯所加。)
參考資料
劉俊裕,英國諾丁罕倫特大學(Nottingham Trent University)國際史暨國際文化研究博士,專長領域為跨國文化政策研究、世界文化史、文化全球化、歐洲文化整合,以及歐洲、中國比較文化認同。目前研究主軸為「臺灣藝術文化治理的網絡」和「跨國文化政策與治理的再東方化」等議題。現任職於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副教授。
圖片來源:Jessica Rabbit's Flickr(CC Licen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