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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給臺灣的意外禮物 Part II:紐中可以談文化權,兩岸卻不行?臺灣文化主體意識如此搖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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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俊裕(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副教授) 

如果《台紐經濟合作協定》可以,《紐西蘭中國自由貿易協定》(New Zealand China Free Trade Agreement)可以,何以《兩岸服貿協議》中號稱對台「讓利」的中國,以及號稱已在與對岸自由貿易協定中取得前所未有利益的台灣,卻不能納入與台灣人民憂戚相關的「文化例外」與「少數文化權利」特別規範,政府部門,請用審慎的主體文化意識邏輯來說服我!!  

《服貿協議》除了就業權,難道跟文化權無關?

政府部門的對於文化權利問題的回應,實在應當多方考證、研究,且萬分地審慎回覆。一個成熟國家的文化主體意識是前後一貫的,而不是因人而異、朝三暮四的。

上回〈紐西蘭給臺灣的意外禮物:《台紐協定》為《兩岸服貿》談判找到了關鍵缺口!〉文章對於原住民族少數文化權利和文化例外的原則,引起臺灣原住民朋友和文化界關切與廣泛的討論。然而,政府文化部門和原民會的回應卻令人失望之至。不是毫無回應,否則就是否定地說,就算臺灣與紐西蘭可以,但中國是中國,兩岸服貿協議中仍無法、也沒有必要主張「文化例外」原則。 原民會針對〈兩岸服貿協議題行政院原民會呼籲族人勿聽信不實謠言參加不法活動〉發佈新聞稿:

「網路以訛傳訛報導簽署服貿將威脅原住民勞工就業、壓縮臺灣護理人員工作權,行政院原民會表示與事實有落差。根據瞭解兩岸服貿只開放資金投資及部分經理人,對於從事勞工及護理工作權衝擊甚微。…行政院原民會特別呼籲族人勿聽信不實謠言,應回歸理性,以合法方式來關心公共事務。」  我真的必須語重心長地說,政府部門的對於文化權利問題的回應,實在應當多方考證、研究,且萬分地審慎回覆。 其實,一個成熟國家的文化主體意識是前後一貫的,而不是因人而異、朝三暮四的。臺灣的政府部門若不反思自己的文化主體意識脆弱,反而推諉當初兩岸服貿協議欠缺承擔、膽識,敢於在國際談判桌上明確地主張臺灣「文化例外」以及原住民族「少數權利」特殊待遇原則的疏失。  

為何臺灣跟中國不行,紐西蘭跟中國卻可以?

若中國政府在自由貿易協定中可以接受紐西蘭主張的「文化例外」及原住民族「少數文化權利」,何以對台灣卻不能呢?

仔細閱讀 2008 年簽訂的《紐西蘭中國自由貿易協定》中的例外條文,紐西蘭貿易談判代表面對政治、經濟實力堅強,而且市場廣大的中國談判官員,依舊以自己成熟而清晰的「文化主體意識」,堅持主張雙方自由貿易時的「文化例外」與原住民族「少數權利特殊待遇」原則。這無疑再一次給臺灣經貿談判代表和文化部、原民會官員們上了重要的第二課! 《紐西蘭中國自由貿易協定》第 17 章例外條款的第 200 條第 3 項、第 4 項正是紐西蘭和中國自由貿易的文化例外原則:

「就本協定而言,在上開措施於締約雙方間就同類情形並未構成專斷或無理的歧視,亦未造成貨品及服務貿易及投資的隱藏性限制之前提下,本協定不禁止締約一方採行或執行必要的措施,保護本國歷史性或具考古價值之文物地理,或支持對締約方具重要價值之創意藝術。」同樣地「創意藝術」的內涵包括:

「表演藝術-包含戲劇、舞蹈及音樂-視覺藝術和手工藝、文學、電影電視、語言藝術、線上創作內容、原住民傳統文化和當代文化傳達、數位互動影像和混合藝術,包含使用新科技跨越藝術的抽象分類。創意藝術之範圍包含對藝術之表達、演奏及詮釋之活動,以及對這些藝術形式及活動之相關研究與技術發展。」同時在第 17 章第 205 條《懷唐伊條約》(Treaty of Waitangi)規定:

「如措施並非專斷或不合理歧視或未對他方構成隱藏性貿易障礙,本協定不禁止紐西蘭採取其認為必要之措施,就本協定事項給予毛利族較優惠待遇,包括履行其於《懷唐伊條約》下之義務。」這則是《紐西蘭中國自由貿易協定》中,雙方對於紐西蘭原住民族「少數文化權利」的特別規範。原委會和臺灣談判部門仍舊堅持不願再兩岸服貿協議中對對岸主張臺灣的《原住民族基本法》嗎?文化部門仍不堅持文化例外原則嗎?若中國政府在自由貿易協定中可以接受紐西蘭主張的「文化例外」原則,以及原住民族「少數文化權利」特殊規範,何以對台灣卻不能呢?

 若中國政府在自由貿易協定中可以接受紐西蘭主張的「文化例外」原則,以及原住民族「少數文化權利」特殊規範,何以對台灣卻不能呢?

請臺灣政府用審慎邏輯來說服民眾

號稱對台讓利的中國卻不能納入與台灣人民憂戚相關的「文化例外」與「少數文化權利」,政府部門,請用審慎的主體文化意識邏輯來說服我!

再次提出清楚訴求,臺灣未來簽訂雙邊經貿協定時,應堅持文化的主體性、內部文化的多樣性,以及少數文化權利的實務案例。面對兩岸服務貿易協定,臺灣政府部門無可迴避,應當比照台紐經貿協定,針對歷史、文化有重要價值的藝術創意服務貿易,加入文化例外原則條款。同時也針對台灣原住民族的少數權利,予以特殊的規範與考量。 再次提出明確疑問,如果《台紐經濟合作協定》可以,《紐西蘭中國自由貿易協定》可以,何以《兩岸服貿協議》中號稱對台讓利的中國(對岸),以及號稱已取得自由貿易協定中前所未有利益的台灣(此岸),卻不能納入與台灣人民憂戚相關的「文化例外」與「少數文化權利」特別規範,政府部門,請用審慎的主體文化意識邏輯來說服我!!

(本文原標題為〈紐西蘭給的意外禮物 Part II:召喚「紐西蘭中國自由貿易協定」中的「少數文化權利」與「文化例外」條款!〉,內文小標為《Mata‧Taiwan》編輯所加。)

參考資料

關於作者

劉俊裕,英國諾丁罕倫特大學(Nottingham Trent University)國際史暨國際文化研究博士,專長領域為跨國文化政策研究、世界文化史、文化全球化、歐洲文化整合,以及歐洲、中國比較文化認同。目前研究主軸為「臺灣藝術文化治理的網絡」和「跨國文化政策與治理的再東方化」等議題。現任職於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副教授。[AdSens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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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empty007(CC Licen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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