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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奧斯卡和電影對華人和原住民的調侃都是創作自由,我們為何會感到如此不爽?

by admin

編按:電影《大尾鱸鰻2》遭質疑涉歧視原住民後,導演邱瓈寬於 2/13 表示無意冒犯,希望外界可以尊重創作自由,獲得影視界聲援。但無獨有偶,2/22 第 88 屆奧斯卡頒獎典禮中,主持人 Chris Rock 竟請來三位亞裔孩童上台,諷刺民眾對亞洲人的刻板印象,引起 NBA 球星林書豪在內的華裔人士不滿 ── 如果創作自由萬歲,為何我們會對這些族群玩笑感到如此不悅?   偏見和歧視是不同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偏見,是關於一套喜好厭惡的價值排序,透過每次的選擇體現自己的判斷;然而「歧視」涉及權力的運作,優勢群體將其偏見經由貶抑、排斥其他群體,使相對弱勢的群體長期遭受壓迫、排擠的經驗,難以在主流競爭場域上正常發展。 賀歲片一導演邱瓈寬針對揶揄原住民的爭議,或許導演自己認為比較像是偏見,而非歧視?她在聲明最後說道:

「我一直覺得『懂得笑就不會恨了』,這是我自我的期許,也是《大尾鱸鰻2》的主題,電影可以評價不一,社會卻不應該自我分裂。我們從來就不是敵人。」

我想這也是很多人對於推動制定「反歧視法」或「族群平等法」可能會有的質疑,認為族群衝突都是被挑起的,只要避免去正面衝突就不會有衝突這件事。 只是,以笑掩蓋仇恨可能招致的社會緊張、衝突狀態,看似豁達、充滿正能量地迎向當前與未來,但其實是對於歧視在歷史中留下的種種傷口視而不見,於是這種笑顯得十分空洞,透過莫名其妙的他者與主角的偶遇,而製造滑稽、低俗的趣味感。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640"] 電影《大尾鱸鰻2》遭質疑歧視原住民,導演認為「懂得笑就不會恨了」,引發更多爭議。(圖片來源:翻攝自《大尾鱸鰻2》預告片)[/caption]   言論自由,不應歧視、侵犯他人權利

當嘲弄的對象,他的價值系統與態度,與自身認定不一致時,「我們就沒有權利對它加以惡搞還有反諷。為什麼呢?因為這些文化內容並不屬於你。」

因為歧視未必是厭惡或仇恨的姿態現身,它可以是毫不在意,並不當成一回事。就像導演在聲明提到的形象詮釋一樣曖昧不清:

「電影裡面的所謂『原住民』本意只是豬哥亮等追逐的過程裡遇到了某一個非常團結的團體,可以是同鄉會,也可以是同學會,不是特指哪一個族群。」

導演巧妙地說明自己支持「反歧視法」的立法,同時不交代電影中對「原住民」的指涉,以為沒有明確指向,應該就不太構成對無論個人或集體的歧視問題,且一再重申創作自由的重要性。 只是,言論或創作自由會與反歧視法衝突嗎?   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在 2/25 於立法院召開反歧視立法公聽會, 邀請各界學者與公民團體共同針對「反歧視法」的擬定或修法提出建議與看法。清華大學科法所副教授黃居正認為,惡搞或反諷的文化內容是基於全體社會成員貢獻的前提上,可是當嘲弄的對象,他的價值系統與態度,與自身認定不一致時,「我們就沒有權利對它加以惡搞還有反諷。為什麼呢?因為這些文化內容並不屬於你。」 東華大學民社系教授施正鋒援引聯合國對於歧視的定義,並非主觀覺得「我沒有要故意歧視你」就沒有錯,若造成對方感到受傷害、不舒服便構成歧視,因此言論自由不表示能夠為所欲為,以不侵犯他人權利為主。 周宇修律師則借用南非屠圖主教 Desmond Tutu 說的一句話:「當你在不正義的情況保持中立,代表你已經選擇與製造壓迫者站在一起。」向大家呼籲,雖然憲法已經講明要尊重多元文化或保障原住民權利,但立法者或行政機關應該要做得比憲法的原則性宣示更好。 首先是成立專責機構,可以主動去做調查,以法律完善民事請求救濟的機制, 在積極實現的層面上,透過優惠性差別待遇的規範保障基本權利。周宇修另外認為很重要的是,應建立相互溝通與理解的機制,因為「很多的歧視行為其實是發生在所謂的無法理解對方而產生的。」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640"] 針對族人長期受到的歧視,時代力量新科立委高潞‧以用邀請各界學者與公民團體共擬、支持「反歧視法」。(圖片來源:inmediahk,CC Licensed)[/caption]   歧視者謬論:原民優惠,是對非原民的反向歧視?

法律不該只是抽象地判斷如何「一視同仁」,而更要在「結果」上盡可能地做到平等。

不過矛盾的是,前述提及的「優惠性差別待遇」,有時往往也成為歧視者的藉口,把針對原住民或其他相對弱勢族群的加分、名額保障的差別待遇,視為族群不平等的情況。 此種把平等看成「每個人都該被相同對待」的邏輯,其實缺乏實質性的基礎支撐,無視於個體或群體所屬的種族、性別、文化以及其社會經濟地位,因此法律不該只是抽象地判斷如何「一視同仁」,而更要在「結果」上盡可能地做到平等。 「結果」上的平等,將認知涵蓋到為了改善過去和持續進行的歧視加劇不平等關係的問題,因此為了保障相對弱勢族群,必須不只是強調對個體的平等對待,更要強調群體的能見度,在學校、職場、政治場合等不同領域上保障其族群的代表性。從而對抗歧視者預先假設的「不重要」、「不值得作為代表」或「應該排除在外」的看法。   現行反歧視法規欠缺受害賠償方式

「反歧視法」在消極層面上,雖然是為了預防歧視的發生,卻同時無可避免地加重對弱勢族群形象的標籤化……

事實上,臺灣目前已經有一些反歧視的相關法規,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葉啟洲舉例,「《就業服務法》還有《性別工作平等法》裡面都有很明確地規定說,國家要保護什麼,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出生地或者是各種事情去做勞動關係上的差別待遇。」以及像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病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的立法。 但關鍵在於,現行法僅明確提到不可以歧視,但如果歧視行為發生,被歧視的人可以主張什麼、保障什麼? 葉啟洲認為現行法欠缺權利受侵害以後的救濟方式,像是財產、精神上的損害能不能要求賠償?讓被害人有主張權利的機會,而不只是被動地等政府糾正不應該存在的歧視行為。 我們可能都有一種潛在擔憂,那就是「反歧視法」在消極層面上,雖然是為了預防歧視的發生,卻同時無可避免地加重對弱勢族群形象的標籤化,因此更要積極走向追求族群實質平等的路上。   但另一個重要且值得持續放在心上的問題是,為什麼人們明明知道「種族」概念並不能完全適用對於文化優劣的解釋,卻仍然在不同時空中被人們大量使用? 《大尾鱸鰻2》作為賀歲國片面向的是主流觀眾,其刻意操作的笑點,正是將「種族」外顯特徵的刻板印象再現 ── 如語言、面容或穿著打扮。「種族」的概念是既方便且直觀的人群分類方式,經由電影的娛樂化策略,消減「種族」外顯特徵組合原有的複雜性,而固化成可被主流優勢群體辨識的形象 ── 它可能真的成功打造出一種讓主流觀眾覺得很好笑的人物,卻也真實地排除了其他文化知識存在的可能,且就在導演一再澄清並不存在歧視之後,通往不同文化之間相互理解的道路,便幾乎永遠地被封閉了。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1440"] 學者認為,惡搞或反諷的文化內容是基於全體社會成員貢獻的前提上,於是當嘲弄的對象,其價值系統與態度與自身認定不一致時,旁人並沒有加以惡搞、反諷的權利。(圖片來源:翻攝自《鐵獅玉玲瓏2》電影預告片)[/caption]   關於作者 Vanessa,讀社會學、人類學的大學生,關注性別政治文化、社會運動。每天都要喝咖啡,平均 20 秒讀完一篇網路文章,喜歡在不讀書的時候一個人去閒晃,聽故事,觀察路人和風景的變化,是一個持續練習寫字的人。現為《Mata‧Taiwan》特約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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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翻攝自《鐵獅玉玲瓏2》電影預告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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