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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大修法關鍵其實是這件事!…… 但部落準備好了嗎?

by admin

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的結果,是幾家歡樂幾家愁。   「我非常沮喪,現在說不出任何話。」當問到修法後,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下一步將會採取什麼行動時,陳玉敏主任如此回應。訪談時,都可以感受到電話另一頭空氣的凝結。 「把狩獵權當做(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指標,我們不同意。」   美好的一仗:野保法修法伸張原民文化與自決權

讓狩獵權的管理能回到部落的集體管理機制,除了保障族人的狩獵文化權,更回到原民對土地自決的權力。

但原住民族權益倡議者這廂,卻有截然不同的情緒。 正如時代力量阿美族立委 Kawlo Iyun Pacidal 會後透過臉書發表一篇感言,形容這是「美好的一仗」,此次修法在所有原住民立委的團結下,經濟委員會通過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 19 條的規定,將原住民族「非營利自用」的狩獵修正進《野保法》第 21 之 1 條,更重要的是加上了 Kawlo 提出的附帶條件,狩獵的各項辦法,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並應依尊重原住民族文化、部落自主管理之原則定之」。   本次修法對於原民狩獵權訴求其實包含了原住民族對於文化權以及自決權的主張。 實際上原住民族權益基本大法《原基法》第 19 條早已肯認原住民族得以從事「非營利」「自用」為目的的「獵捕野生動物」,昨日修法,則是進一步將「非營利自用」列入《野保法》第 21-1 條的原民狩獵權限制條件內,以符合《原基法》對原民狩獵權的保障。 但最初國民黨賽德克族立委孔文吉(Yosi Takun)提出此點修法時,卻引起社會上眾多爭議,不僅動保團體大力反對,就連原權團體也不相挺 ── 原因就在於孔版修法進一步開放了原民個人的非自用狩獵權。而這樣的放寬並未以部落為管理主體做考量,進而恐加深一般民眾對於修法後原住民狩獵得以「毫無限制」的誤解。 因此 4/14 會議中,六位現任原住民籍立委透過跨黨派共同協商,擬出共識,不僅將「非營利自用」條件納入狩獵目的,更加上各主管機關修法時,應依循「部落自主管理」的原則,讓狩獵權的管理能回到部落的集體管理機制,除了保障族人的狩獵文化權,更回到原民對土地自決的權力。 對於這次跨黨派協商過程,Kawlo 形容是一個「非常原住民的方式,十分美好的討論過程」,「每個人都可以充分發聲、互相說服」。參與此次修法的不具名原民立委助理也很開心也這樣的結果,「似乎當事情涉及全體原住民族的利益時,大家都很能達到共識」。   但野生動物保育團體卻不這麼認為。   動保團體質疑:即便部落自決也應有第三方稽核機制

老人家告訴年輕的一輩,你現在不能去打獵,你不能撿別人的槍,但現在呢?

「所謂部落共識,到底是什麼?有所謂部落共識,不是早就解決(所有問題)了嗎?」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下稱「動社」)主任陳玉敏激動地說。   「我也做過原住民工作,我們也跑了很多部落,我們真的認識很多有智慧的耆老,真的,很多老獵人,他們的聲音沒有辦法出去。」 動社認為,原住民族狩獵權倡議者不斷強調部落與生態共處、永續共存的長久智慧,但隨著整個世界都處在變動的情況下,所謂部落早已改變,現今法定 700 多個部落,「我們不否認仍有維持古老精神的部落,但還有更多其實已經是社區,或是當代政治領導的『部落』」。 「過去,是耆老決定誰可以上山、誰不能上山,但現在誰還在(遵守)?」「老人家告訴年輕的一輩,你現在不能去(打獵),你不能撿別人的槍,但現在呢?」 「現在是鄉長有權力,還是?」「我們都知道部落的結構在改變。」   陳玉敏認為,即便部落對於土地享有自治,甚或部落獨立而享有對土地的管理權,也不代表原住民族管理土地的方式,是外人不得討論的。 「各國漁獵活動在這幾年,在全球,都不斷被嚴格管理,因為海洋生態面臨的挑戰更可怕。」「因為(海洋上的)執法更困難,因此漁獵公約不斷被要求要加入海上觀察員,而且是國際間互派,這就是一種互相的稽核,一種可以拿得出來的機制。」 陳玉敏強調,他們相信也看到部落傳統機制在與生態永續共處上有它好的一面,但仍應該有一個第三方稽核機制,是超然於原漢間的族群問題。「而不是每談到部落,原住民就是說『原住民的事不歸你們管』!」 「我們原漢都處在一個變遷的過程,漢人過去也有很多很多的狩獵活動。如果原住民在土地上的行為會影響到整個臺灣,為何我們不能一起參與?」   倉促修法,未來是否可能建立溝通平台

打電話過去表示要參加時,他們竟然說人太多,無法讓我們參加……

在問答過程中,我提醒動社一件事,基於國際保障原民自決權的共識,與原住民族討論涉及部落事務前,必定要先承認部落對土地的自決權 ── 就像日本跟美國要談事情,不可能不以國與國的高度去談。但動社執行長朱增宏卻對此觀點表示質疑,也對於原住民族的主權不置可否,而不斷表示原住民族的狩獵傳統已然崩壞,表現出對部落自主管理的疑慮。 於是當動社受訪時一再強調他們並非不信任原住民族,但很明顯,這一切「疑慮」,便是來自「不信任」。 Kawlo 立委辦公室表示,本次修法有一項附帶決議,是農委會最遲要在 5 個月內訂定出實行細則,且必須要在立辦法前會同原民立委、原民主管機關(即原民會)、部落代表、動保團體、及專家學者一同討論,而 Kawlo 立委辦公室也表示會持續與動保團體溝通。 這是否有可能成為不同社運團體間溝通的契機?   陳玉敏對此持保留態度。儘管了解孔文吉不代表所有原住民,她仍對於孔辦修法公聽會前的態度感到怨憤不平,「當我們知道他們要開公聽會,打電話過去表示要參加時,他們竟然說人太多,無法讓我們參加;事後我們三個人過去參加,他們又對外放話我們是自己跑過去的!」 對於《野保法》突然修法,讓生態保育與動保團體一片錯愕,原民立委助理表示這件事是民進黨團與召集人突然提出修法,就連他們也不知情,但陳玉敏仍表示無法接受這樣草率、未經多方討論後的修法。 「而且修法後才說要來找我們來討論,這感覺實在是……。」陳玉敏說。   原民自決的下一步挑戰:部落內部權力關係

未來部落內部的個人狩獵權該由誰來決定?透過狩獵權的掌握是否可能形成部落內部新政治資源?

如今修法已過委員會,雖未三讀而勢在必行,但更大的挑戰,恐怕不是在動保團體,而是來自於原住民族內部。 首先立法院雖在去年底三讀通過《原民基法》增訂條文修正案,部落從此可依其傳統規範,經原民會核定而具「公法人」地位,但相關實行細則尚未確立,影響「部落」實質參與狩獵權管理。 但第二點卻更為棘手,是來自部落內部的權力關係。部落內部複雜的權力關係,來自於人類社會有史以來每個社群複雜政治結構的天性,但經過百年的集團遷徙,以及近代殖民政府強行引進當代行政與選舉制度後,又更為複雜。未來部落內部的個人狩獵權該由誰來決定?透過狩獵權的掌握是否可能形成部落內部新政治資源?   支持原住民族自治,因此我並不認同我們應該為了某些部落尚未重建部落共同價值認同就否定其自決權,但對於這兩日原民社群認為已打下「美好的一仗」,我卻更保守看待。 因為下一步,部落除了持續面對部落外的「國際」關注,建立與不同立場團體間的溝通橋樑,更要面對部落內的不同價值紛爭。 若狩獵對於原住民族的生活來說,有如此重要的連結,那麼基於狩獵管理權的權力角逐,恐怕不會像昨日這場仗一樣打得如此團結,但卻是原住民族邁向實質自治的必要陣痛。   但願部落均能以祖先的智慧,守護後代與這片土地的一切。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750"] 對於《野保法》突然修法,讓生態保育與動保團體一片錯愕,原民立委助理表示這件事是民進黨團與召集人突然提出修法,就連他們也不知情。[/caption]   參考資料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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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Kawlo Iyun Pacidal 立委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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