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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不住了!東海岸最大開發案過環評進入杉原灣海景第一排,四大爭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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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台東棕櫚濱海渡假村開發案」 6月29日第三度環評審查,在開發單位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多項減輕環境衝擊的作法後,環評大會投票決議有條件通過此案,但本案涉及三部落傳統領域卻未完全取得部落知情同意權等瑕疵,仍引起輿論爭議。 東海岸大型觀光開發案近年頻頻在環保署闖關,這些案子的共通點為坐落在自然海岸及部落傳統領域上。 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下稱「棕櫚案」)面積高達 26 公頃,共計有 550 間房間,為目前東海岸規模最大的開發案,歷經近十次環評審查,都因爭議過大及程序問題,從未在環評大會中進入實質審查的階段。今(2016)年 5 月 6 日二度排入環評大會,也因前案審理時間過長,無法審查,當天環保署裁定留待新政府再審。 此開發案有諸多爭議,且為新政府上台首件東海岸大型開發案的審查。   爭議一:開發案位於「重要海岸景觀區」和「海岸二級保護區」草圖預定地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杉原灣為世界稀有的「貝氏耳紋珊瑚」在台灣唯一棲地,更擁有台灣近三分之一的珊瑚種類且是良好的母龜產卵沙灘,…… 被視為海岸保護區的潛力點。[/epq-quote]棕櫚案位於花東海岸二級保護區預定地,場址距離杉原海灣僅約 200 公尺,杉原灣為世界稀有的「貝氏耳紋珊瑚」在台灣唯一棲地,更擁有台灣近三分之一的珊瑚種類且是良好的母龜產卵沙灘,曾有記錄綠蠵龜在杉原灣擱淺,因此被視為海岸保護區的潛力點。 再者,開發位置旁的台 11 線道路,為全台 68 條景觀道路之一,其周邊 1 公里視線範圍區域(棕櫚案位置全區納入)已於今年 4 月公告納入《海岸管理法》中的「重要海岸景觀區」預定地。另外,開發基地也位於利吉混同層地質不穩定帶,又座落杉原遺址上。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黃靖庭表示,此區不適合大規模開發,且在海岸管理法的衝突上,棕櫚案位於「重要海岸景觀區」、「海岸二級保護區」草圖預定地,倘若環差通過,等於環保署核准了保護區中存在大型開發,恐造成政府部會政策不協調,無法依法行政的困境。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1200"]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黃靖庭表示,杉原灣為「貝氏耳紋珊瑚」在台灣唯一棲地,曾有綠蠵龜擱淺為海岸保護區的潛力點​。[/caption]   爭議二:開發單位藐視部落知情同意權,無視《原基法》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耆老賴進龍痛心表示,棕櫚案全區位在三個部落的傳統領域,開發商藐視部落意志的作為讓人無法接受。[/epq-quote]部落知情同意權長期遭受各行政機關忽視,棕櫚案開發商(東合開發公司)鑽《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漏洞,在原民會已經發函要求開發方補充部落會議相關資料時,卻仍回應: 「本計畫區並非屬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所規範之『原住民族土地』範圍,不需受《原基法》第 21 條規範。」 刺桐部落族人林淑玲指出,杉原海域為阿美、卑南等族群之傳統祭儀祭場(海祭)及狩獵區;原民會也早已針對傳統領域進行調查,並公布杉原灣周邊傳統領域地圖,此開發案涉及刺桐、都蘭和加路蘭三個部落的傳統領域。依據《原基法》第 21 條,本應事先取得相關部落之同意。 東合開發公司雖曾去部落說明,但在刺桐部落開會時,其會議之召集程序和決議方式違反《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第 23、24、25 條規定(編按1),於法不合,應視為無效。 「不要告別東海岸」徒步隊長,現居都蘭的阿美族馬蘭部落耆老賴進龍痛心表示,棕櫚案全區位在三個部落的傳統領域,開發商藐視部落意志的作為讓人無法接受。   另外《海岸管理法》特別規定要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空間,並將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濱海陸地傳統聚落紋理、文化遺址及慶典儀式等內容放入母法條文中,該法第 16 條也規定海岸保護計畫的擬訂,若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自然資源及部落與其毗鄰土地時,保護區劃設前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營建署正加速研擬由部落自主劃設保護區之執行方式,在相關規畫尚未完成之前,請開發單位與主管機關退回棕櫚案。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1200"] 刺桐部落耆老陽地生強調,部落土地應經過部落同意才能開發。[/caption]   爭議三:觀光上位計畫不明,應檢討陳年老案、擬落日條款 近年東海岸爭議案件,多為觀光開發案,去年 10 月,觀光局曾表示正在擬定「東海岸開發條款」,修正《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目的是為了解決十多年前財團一窩蜂搶進東部海岸第一排,通過環評後遲不動工或僅「宣示性動工」的陳年老案。 老舊興辦事業計畫的內容不但過時,且不符合目前觀光發展方向及社會氛圍。以都蘭區域為例,東海岸風景管理處在都蘭地區觀光永續發展報告中,已擬定總量管制之相關方案,但卻因老舊案件卡關,無法確實執行。 我們要求,新政府應落實蔡英文總統的承諾,盡速啟動整體觀光政策環評,修法訂定興辦事業計畫期限,制定陳年舊案的落日條款,徹底根絕因時空背景變遷而不再符合社會發展方向的觀光開發案。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500"] 杉原灣開發案圖示。[/caption]   爭議四:環差目的未彰顯,調查資料老舊且未依技術規範進行 民國 96 年之「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已公告,但本次環差報告內容(99年送件)並未符合其規範的要求(敏感區應進行一年內連續 4 季次海域調查,包含珊瑚礁),是重大疏漏。 環境資訊協會台東工作站專案經理黃苑蓉說明,此開發地點距海岸僅 100~200 公尺,座落於「花東海岸保護區(珊瑚礁)」、「重要海岸景觀區」兩項海岸特定區位草案範圍,但此環差報告書卻只進行 103 年 1 季次的海域調查,明顯不符合海洋生態技術規範中調查頻度之規定 ── 6 個月內至少進行 2 次,並涵蓋 2 季;如為一年期調查其頻率應涵蓋春(2~4月)、夏(5~7月)、秋(8~10月)、冬(11月~翌年1月)四季或更密集;相鄰兩季之調查時間應至少跨越 1 個半月之時程。 除了調查頻率,本案所呈現的「調查地點/採樣項目」也並未依據海洋技術規範進行,但杉原灣坐落於花東沿海保護區中最重要的珊瑚礁範圍,海域生態調查應是本案重點。

[epq-quote align=”align-center”]環差報告書卻只進行 103 年 1 季次的海域調查,明顯不符合海洋生態技術規範中調查頻度之規定。 [/epq-quote]

  環境差異分析的目的是為了檢視多年來「環境」和「社會變遷」下,環評資料適用的問題,同時也應考量當地民眾及團體的各項意見,剛通過的《海岸管理法》給予保護區法源依據、原住民族意識抬頭、各地觀光開發過度等社會情勢的變化,環境差異分析的審查,正是環評委員們詳加檢視開發案適宜性的時機,在此強烈期待環評委員們至棕櫚案現場實地走訪,並懇請環保署於當地辦理民眾說明會,落實民眾參與及廣納各方意見。   袖手旁觀通過東海岸最大開發案,主政者責無旁貸 東海岸最大開發案「杉原棕櫚濱海度假村」環境差異分析歷經 7 次環評專案小組、3 次委員大會,在昨(6/29)日正式宣佈有條件通過。在場贊成、反對共 16 位旁聽民眾發言,而馬拉松式的會議進行了 4 小時,儘管《原基法》、《海岸法》、觀光總量等爭議未決,大會最終仍然作出通過的決議。 地球公民基金會已於今日早上再次召開記者會,痛批環保署、觀光局、原民會、營建署等單位袖手旁觀,再度以沈默將一個不合時宜的大型開發送入東海岸。 (文字/地球公民基金會新聞稿;編輯/Mata Taiwan)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640"] 杉原灣在當地阿美語裡稱 Fudafudak「閃閃發光的海」,未來是否會慢慢變成財團的私有財產?[/caption]   編按
  1. 按《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第 23 至 25 條:

第 23 條:部落會議主席召集部落會議議決原住民族同意事項,應於召集前 15 日,以書面通知原住民家戶及申請人。 前項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得並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 (一)部落名稱。 (二)申請事項。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會議議程。 關係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應將下列文件置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供公眾閱覽、複印: (一)第一項之會議通知書。 (二)原住民家戶名冊。 (三)申請人依第十九點所提供之文件。 (四)前點利害關係人、專家學者或相關公益團體之意見。

第 24 條:部落會議議決原住民族同意事項之會議程序如下: (一)部落會議主席宣布開會並指定記錄人員。但部落會議主席未出席或由鄉(鎮、市、區)公所代為召集者,由出席人員互推一人主持。 (二)主持人確認部落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出席。 (三)申請人報告申請事項之計畫、措施、法令草案內容及共同參與、管理、利益分享機制。 (四)出席人員陳述意見。 (五)申請人回應意見。 (六)表決申請事項。 (七)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 (八)散會。 部落已依前點第一項規定通知申請人,而申請人未列席時,免經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程序。 部落會議主席確認出席之原住民家戶代表未過半數時,應宣布流會,並記載於部落會議紀錄。

第 25 條:部落會議議決原住民族同意事項,以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前項表決,應以舉手不記名為之,並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但經出席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贊成,得改採投票不記名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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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圖來源/安比小姐(CC Licensed);內文圖片來源/地球公民基金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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