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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覺像花崗一郎原民公務員為了東發基金想自殺,高三生神回:……

by Snayian

週日(5/17)下午在花蓮縣政府大禮堂舉行的「花蓮縣第二期(105-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初稿)全縣聽證會」,吸引了近 200 位關心花蓮未來發展的民眾參與,現場發言踴躍,但幾乎所有的聲音都是對提案內容的質疑與擔心,尤其原住民族人對現行計畫內容更是高分貝批評。

大家如此把握機會發表意見,無非是希望能在政府進行重大決策的過程中有所參與。但實際上,民眾真的有實質參與嗎?而關乎花東地區發展的重大政策究竟出了哪些問題?

 

什麼是東發基金?

地方政府必須告訴中央自己要做哪些事情、需要多少錢,待行政院點頭同意後,才能拿到這筆來自東發基金的錢。

在分享當日所見所聞之前,我想有必要先說明何謂「綜合發展實施方案」。

2011 年 6 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東發條例」),並依據此條例設置總額 400 億元、分 10 年撥入的「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東發基金」),希望藉由經費的挹注來改善花東地區的生活品質。而由花蓮及台東縣政府擬訂每 4 年一期的「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就是在此架構下提出、用來回應東發條例制定宗旨的具體方案,東發條例裡明文規定此實施方案需依據永續發展的指導原則。

── 簡單來說,就是政府撥了一大筆錢要給花蓮與台東縣政府運用,但地方政府必須告訴中央自己要做哪些事情、需要多少錢,待行政院點頭同意後,才能拿到這筆來自東發基金的錢。

而 5/17 聽證會所討論的焦點,就是花蓮縣政府針對 2016-2019 年所提出的實施方案。

如前所述,並非所有地方政府的提案中央都會點頭同意。中央的審議機制會將地方政府所提出的計畫分為 A、B、C、D、E 等 5 類,其中 A、B、C 類是被建議納入實施方案中,但經費補助標準與來源分別有其不同依據;D、E 類則是被中央駁回的方案(前者是經評估不符合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且不具必要性者,後者則是計畫內容不夠具體明確,無法評估,須待補充資料再專案評估)。

回顧第一期(2012-2015 年)的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花蓮縣政府總共提出了 91 個大小計劃,其中被打回票的 D、E 類計畫多達 32 個,也難怪諸多計畫案又在第二期的實施方案裡頭捲土重來,希望能爭取到相關經費。

第二期花蓮縣政府預計提出 90 個計劃,交出超過 500 頁的計畫書,此文暫且不先評斷各項方案的內容與優劣,我想先談談相對單純的程序問題。

 

舉辦公聽不代表部落同意,東發基金未落實程序正義

許多長輩仍以阿美族語為主要使用語言,便在不明就裡下完成了所謂與部落溝通的部落會議。

花東地區散布著許多原住民族部落,這一片狹長型的土地及山海幾乎全是分屬於不同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可以想見當地方政府進行任何重大決策時,一定會對原住民族帶來相當程度的影響。

基於《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 21 條的規範與保障,地方政府必須在進行各項土地利用或開發之前徵詢並取得原住民族的同意和參與;中央政府在花蓮縣第一期綜合實施方案的核定公文裡頭也說:

「本方案所規劃推動之建設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請貴府及計畫主管機關應確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但實際上從第一期到第二期計畫,花蓮縣政府顯然並未真正落實《原基法》的權利保障與規範,否則就不會有那麼多族人拿起麥克風、用力表達自己與部落族人對縣府的不滿。

 

比如磯崎部落青年會長 Emas 對縣府規劃在磯崎國小舊址興建山海劇場提出質疑,首先當然是基本程序正義的問題。依據《原基法》第 21 條,政府應在事前與族人進行實質溝通、取得部落同意,但實際上並非所有的部落族人都清楚這個計畫的細節。

如同許多其他的部落,磯崎部落也面臨青年外流的狀況,部落多半剩下 5、60 歲以上的年長者,並不容易理解複雜的行政程序或計畫內容;許多長輩仍以阿美族語為主要使用語言,便在不明就裡下完成了所謂與部落溝通的部落會議。

老人家不清不楚,在外工作的年經人更不知道部落裡發生的事情,只能靠著少數留在部落的青年奔相走告,串聯起對抗外部侵略的力量。

Emas 說,一直以來磯崎國小就是部落進行重要祭儀 ilisin(俗譯「豐年祭」)的場地,因此那不只是部落的傳統領域,更是具有文化意義的空間,但國家想要把它改建成劇場,要部落族人唱歌跳舞給別人看,這絕非是以部落為主體所發展的觀光模式,也毫不尊重在地族人的文化生活權。

至於政府聲稱這類開發將帶來經濟利益,Emas 也認為是看得到吃不到的假象:坐落於磯崎部落的海水域場已營運 20 年,但只有一位族人在裡面工作,它對部落帶來的經濟效益到底是甚麼?還是只有對海岸的破壞?

 

當天,來自瑞穗瑞祥溫泉部落的青年會幹部更當場遞交來自部落的聯署書,對計畫進行過程中未與部落溝通並取得同意、違反《原基法》第 21 條,向花蓮縣政府與瑞穗鄉公所表達嚴正的抗議。

他說到,公部門往往以各種方式名目邀集部落族人參加所謂的部落公聽會以回應「部落知情同意」的法律要求,但公部門來表達意見不代表部落就是同意了,請公部門要尊重部落的自決權。

 

土地文化流失的代價,是否是纜車的興建能彌補

我們就是文化,為什麼不保護我們,要保護那些沒有生命的東西?

而來自安通部落的 Laway 也對赤柯山至六十石山之間的纜車計畫提出程序問題的質疑。

部落對於政府所提的計畫完全不知情,事前也不曾與部落族人有過溝通討論,這顯然已違背《原基法》的規定。再者,計畫興建纜車的海岸山脈地質相對不穩定與脆弱,更不要說這裡正位於兩個板塊交會的斷層帶之上,這當中的安全議題有被討論到嗎?而部落又要為纜車的興建付出多大的成本與代價?纜車所帶來的利益是真的能回歸地方、還是財團受益?計劃書裡說這樣的建設可以帶來土地升值的效益,但對部落族人來說其實是土地的流失。

政府一直說要保護原住民文化,但這不是蓋一些文物館、拍拍照片就可以的,「我們就是文化,為什麼不保護我們,要保護那些沒有生命的東西?」Laway 說。

 

若國家守法重人權,原民公務員何必成為花崗一郎

如果政府不要用迫害原住民的方式來做事,那原住民公務員應該就不會覺得艱難了。

當天還有相當多意見是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權益的發聲,畢竟在花蓮縣政府第二期的 90 項計畫當中,就有 22 項是直接與原住民族相關、主責單位為原民處的計畫,而實施方案的架構本身又設有「原住民永續生活經營部門」,可以想見原住民族在整體發展規劃上的重要性與獨特性。但是做為國家治理單位的地方政府究竟是如何面對原住民族的呢?

從上述的幾個例子便可以看出來,國家顯然並未正視原住民族的基本人權以及《原基法》的存在。

我們大概可以想像在現有的國家體制中,一個夾在國家與部落之間的原住民公務員會有多麼辛苦,就像花蓮縣原民處處長督固‧撒耘所說,自己的處境讓她想到《賽德克巴萊》裡的花崗一郎,也想去切腹自殺,但隨後一位發言的高三學生則回道:

「花崗一郎之所以艱難是因為處在日本殖民政府迫害自己族人的兩難困境,如果政府不要用迫害原住民的方式來做事,那原住民公務員應該就不會覺得艱難了。」

這樣的類比背後究竟代表甚麼意思,很值得大家深思啊!

 

好的生活與發展,該由誰來定義

在這個由漢人主導、追求大發展的社會結構裡,國家又是否能看見被金錢數字與人口數字所遮掩、掙扎求生的原住民族?

當天的聽證會就在雙方堅持各自立場、毫無對話交集的狀況下結束了。這樣的「溝通方式」其實不停地在各種場合中上演,但,為什麼呢?

我想公部門在面對原住民族議題時,一定常常覺得委屈,覺得明明很多立意良善的政策是要協助部落發展觀光或產業、讓部落族人生活過得更好,為什麼總是會有人跳出來反對?

 

然而所謂「好的生活」、「好的發展」,究竟是由誰來定義的?是部落族人、是國家機器裡的原住民公務員、還是由漢人主導的大社會?

而在這個由漢人主導、追求大發展的社會結構裡,國家又是否能看見被金錢數字與人口數字所遮掩、掙扎求生的原住民族?

 

或許這些都是我們更應該好好思考的課題。

 

關於作者

Snayian,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研究所畢,為青年組織「東華原民院街頭陣線」之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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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Snay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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