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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森林不能見樹不見林!農委會將開放原民採林產,應反思國家治理的不足

by vanessa_lai

正式施行後,原住民可在部落的傳統領域合法採集植物。 此《原民林產管理草案》因為受《森林法》限制,未規範原住民採集權,自 2004 年增修「可基於生活慣俗,在傳統領域土地採集」,歷經 12 年無數次討論,以及林務局在 2007 年於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與秀巒村展開作業要點試辦,終於在蔡英文總統 8 月 1 日向台灣原住民族道歉後,跨出落實原住民族自然主權的第一步。   《林產管理草案》肯定之餘,申請限制引爭議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若是要回復部落對其自然資源的主權,怎麼還會限制「有償」呢?[/epq-quote]今天(8/17)於立法院舉行的公聽會上,許多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肯定農委會林務局做出第一步,但是由於目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劃定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依據《原民林產管理草案》提到,將先由原住民族經當地鄉(市、鎮、區)公所向管理機關指認,以個案方式指認可採集區域的規範。因此,引來學者擔憂如何認定並不清楚,管理主權仍由政府機構主導。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謝孟羽指出,此規則草案是以部落為單位申請,而排除個人申請的理由是擔心過於廣泛、可能造成其他傳統領域的紛擾;但他認為這個理由不夠充分,是不是表示部落會議難以召開,或沒通過就不能進行採集?或是非得要參與當地原住民族團體才能申請? 另外,將採取森林產物區分為「有償」與「無償」引起爭議,若是要回復部落對其自然資源的主權,怎麼還會限制「有償」呢? 「有償」是指規定不能採集的貴重木或珍稀植物,可經指認並呈報屬於生活慣俗,依據公式繳交價金。對此謝孟羽說,考量到減緩生態衝擊程度,可以在復育珍稀物種達到一定成果時再逐步開放物種,並應將原住民族的採集活動「視為動態的」,建議法規要加入定期追蹤、檢討,且無論是申請或報備,行政程序的簡化與加強落實的溝通過程是必要的。   護樹盟與部分學者:原民自治不應凌駕生態保育 然而,台灣護樹團體聯盟發起人張美惠對於「有償」能夠採集貴重木,表示自己「嚇出一身冷汗」,因為「每砍一棵樹,我心都會痛」。她舉例,曾接到網友來信說明自己曾在林務局上班,每天早上都會收到兩顆子彈,「可見這個問題非常嚴重,我希望在尊重原住民自治的情況下,(思考)如何去控制這個問題」。張美惠最後強調自己支持原住民族自治,「我們很願意提供任何協助或補償」,但前提是要「站在保護整個森林與環境為最優先的指導原則」。 同樣地,台大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教授袁孝維也曾投書,表達他對原住民採集權的疑慮,「原住民的採集狩獵文化,某些部分是否已經存在於想像中?『傳統智慧』是否因為時空的轉變而失去原始特定的人與自然間的連結?又是否符合現代生態學的學理與應用?」   兩大盲點,族人恐成環境破壞代罪羔羊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從原住民與土地長年的互動來看,滿足基本需求並不會對環境造成威脅。[/epq-quote]這些擔憂固然是出於對自然保育或環境保護的堅持,令人感到遺憾的是,卻是把原住民族看成此議題的唯一主體,而使原住民淪為棲地破壞者的代罪羔羊。部分論者對於原住民族如今是否還能掌握傳統生態知識的立場,實際上透露著兩種危險: 首先是他們無法承認生物多樣性與原住民生計之間的密切關係,從原住民與土地長年的互動來看,滿足基本需求並不會對環境造成威脅;反而是生物多樣性的降低,是伴隨著原住民傳統領域遭侵略、驅趕,森林被砍法,土地轉為國有或私人所用。 而若僅僅是因為原住民是作為最接近環境的使用者,就被拿來當攻擊的箭靶,而轉移對經濟開發如何波及、侵佔原住民傳統領域的注意力,那麼我懷疑,台灣護樹團體聯盟是有意地在製造「見樹不見林」的混淆說辭,以保育之名侵害原住民權利。   這種盲點,也同時忽視在臺灣、甚至全球原住民共同面臨的困境 ── 長期以來,原住民承受殖民政治體系的介入,對傳統文化的傳承造成嚴重衝擊,以及被限制使用自然資源,或因設置自然生態的保護區、國家公園,而驅離或區隔持續在當地居住的原住民。   自治復權,亦貫徹國家多元治理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原住民族的自治,不只是回復原住民族應有的土地權與文化生活權,也是在促進傳統文化與環境共生的關係。[/epq-quote]也就是說,原住民族在過去無論是狩獵、採集、捕魚或耕地,就具備與山林共處、自主管理的能力,因此有必要推動原住民族的自治,不只是回復原住民族應有的土地權與文化生活權,也是在促進傳統文化與環境共生的關係。 清華大學王俊秀教授提出「環境保險」的觀念回應爭議,他認為我們現在應該反過來去拜託原住民族治理山林,透過直接委託原住民族管理,是從自然資本帶動文化資本與社會資本,而非像目前的規定是以經濟資本為優先考量。地球公民基金會的林嘉南也建議,應從「國家一元治理」拓展為「多元治理的協力」,未來林產物與貴重木的使用申請與管制辦法,應與部落協力管理,積極推動山林共管機制,以改善國家治理之不足。   最後,有些學者無法接受「共管制度」,是因為擔憂原住民可能只是在形式上參與,為決策提供意見,而非真正進到決策或管理的合作關係,導致仍然無法有效保障原住民族的權利。 因此,未來除了解決原住民保留地與傳統領域在法規上,與《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國家公園法》等法律可能的衝突,提出具體解套論述,也應把《原民林產管理草案》作為檢驗原住民社會正義的量尺,在真正落實採集權的同時,也達到環境保育的目標。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800"] 與會學者建議應從「國家一元治理」拓展為「多元治理的協力」,未來林產物與貴重木的使用申請與管制辦法,應與部落協力管理,積極推動山林共管機制,以改善國家治理之不足。[/caption]   延伸閱讀

  關於作者 Vanessa,讀社會學、人類學的大學生。現為《Mata‧Taiwan》特約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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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Wikipedia,CC Licen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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